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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煤炭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炭进口量也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进口煤炭贸易中。当前,部分企业因其所签合同的不合理性,导致各种问题相继出现,不仅给煤炭检验监管工作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国内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国内进口煤炭贸易企业合同签订中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缺少检测项目的拒收值。合同中的拒收值是在煤检过程中进行品质判定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当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合同中的拒收值将作为国内企业与国外发货方进行谈判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合理的设定检测项目拒收值可以更好地保障国内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很多贸易合同中无该项内容,如果出现品质偏差较大的情况,国内企业将无法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索赔。
二是品质指标判定基准不合理。在一般煤炭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以各品质指标的干燥基或收到基作为判定基准,到货港与发货港的检测数据具有较好的可比性。但部分进口煤炭合同对发热量、灰分、挥发分等指标的规定基态是空气干燥基。空气干燥基不仅同煤质有关,而且和空干时的环境温度、湿度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实验室环境不同,空干的程度不同,到货港与发货港双方的检测数据不具可比性。譬如:近日,一批进口印度尼西亚的煤炭检验结果表明,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进行比较,本港与发货港热值相差50kcal/kg,属正常偏差范围,而以空干基高位发热量作比较参数,双方差距将超过400kcal/kg,折算成金额相差约22万美元。如果以空干基高位发热量作为结算依据,较大的差价极易引起贸易争端,也不利于口岸煤质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部分品质指标规定不合理。在某一合同中,双方规定进行0~2mm粒度的测定。台州口岸的进口煤炭主要是水分含量高且粒度普遍较小的印尼煤。细小的颗粒在高水分作用下极易凝聚成团,而粒度项目检测所使用的2mm标准筛的筛孔过小,导致煤炭颗粒难以正常通过筛孔,实验过程费时费力,而且得出的检测数据也极不准确。
四是未约定采用统一的品质检测国际标准。近期,在广州一家企业与国外出口商签订的进口煤炭合同中,发货方采用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进行煤炭检测,而非国际通行的ISO标准。与ISO标准相比,ASTM标准属地区性标准,在国际煤炭贸易中很少采用。ASTM标准在许多检测方法上与ISO标准不同,导致按两种不同方法得到的煤炭检测结果存在一定差异。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检验检疫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帮助企业规范进口煤炭贸易合同的签订行为;另一方面,加入此行业的新增企业须尽早、尽快了解行业特点,掌握行业标准、签约技巧等,以有效地维护国家及自身的合法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性商品的紧缺程度日益显现,在此也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在鼓励资源性商品进口的同时,对参与煤炭等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贸易的国内企业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在合同签订等方面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及要求,以保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