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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煤按发热量计价

发布时间: 2019-07-17 浏览次数: 1929

动力煤按发热量计价

(1)动力煤按发热量计价目前限于供电厂和铁路机车用煤。冶炼精煤、其它精煤、民用煤和其它工业用煤仍按灰分计价。

(2)为了保证动力煤的热值,凡洗煤产品(除褐煤外)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4.5MJ/kg时,按洗中煤品种计价;褐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0.5MJ/kg时,内蒙东三盟不收出区加价费。

(3)原煤、混煤、洗选粒级煤、末煤和粉煤按实际全水分计量和计价;洗混,洗末和洗粉煤按原煤实际水分规定的计量水分计量和计价,发热量也按折算的含计量水分发热量计算。如果实际全水分低于或等于计量水分时,按实际全水计量,不再折算。

(4)挥发分的比价是以浮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划分的,一是为了排除煤中矿物质对挥发分的干扰;二是为表征其燃烧特征。动力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低于20%时,一般较难燃烧(燃点达360-420摄氏度),挥发分高的煤不仅容易燃烧(燃点260-360摄氏度),而且火焰长,炉膛温度均匀,燃烧稳定,飞灰中固定碳含量低。因此,在发热量计价中挥发分越高,其比价也越高。

另外,褐煤虽然是低热值燃料,但其开采成本与其它动力煤没有多大差别。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这部分煤炭资源,将其挥发分比价订为高限,是政策性的调节。

(5)动力煤按发热量计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采样、制样,化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此要求:

1、检测单位的采、制、化设施必须齐全,要有备用量热仪,所有量具、仪表必须定期校验,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

2、采、制、化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

3、为了确保发热量测定值的准确性,需要定期检定量热仪运转情况及已标定的量热仪的热容量。量热仪检定与热容量标定可同时进行。检定结果作为仲栽发热量测定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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